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1.6升及以下
节能环保汽车推广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发局,福建省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1.6升及以下节能环保汽车推广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6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现行1.6升及以下节能汽车推广补贴政策执行到2013年9月30日。推广企业要认真总结2011年10月1日-2013年9月30日推广情况,编制补贴资金清算报告,于2013年10月30日前由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审核后上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资金清算报告由福建省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审核后上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013年10月30日
附件: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1.6升及以下节能环保汽车推广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