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