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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撤销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深圳等4个办事处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目前,内蒙古外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主管的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深圳、广州、厦门和大连办事处正在进行改制,原有的接待和联络职能不再承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撤消上述办事处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深圳、广州、厦门和大连办事处加挂的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的牌子。今后,上述各单位不再行使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职能,自治区人民政府也不再承担各办事处的债权债务责任。

  二、上述各办事处原属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资产由自治区三大流通集团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处置。

  三、上述各办事处相关负责人自动免职。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