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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钨锡锑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钨锡锑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8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对钨、锡、锑行业的清理整顿和加强管理工作作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为切实加 强领导,省成立钨锡锑行业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省有关部门开展治理整顿工作,具体工作由省经贸委牵头负责。辖区内有钨、锡、锑企业的地级以上市政府 要参照省的做法,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二、各地要对本地钨、锡、锑企业证照办理、生产经营情况及相 关项目的审批办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根据《通知》要求,提出对有关单位和项目的处理意见,并通过联合执法的方式对证照不齐全,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钨、 锡、锑产品的单位,以及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安全生产设施不全的矿山企业等,依法进行查处。需提请上级相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证照的,要按规定程序上报。省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做好清理整顿工作。在国家新的政策出台前,暂停审批审核相关项目的行政许可和企业证照。

  三、各地级以上市 要于20051030日前完成清理整顿工作,将调查和清理整顿结果分别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 海关广东分署。清理整顿结束后,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抽查,并于125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报告省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五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