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产业转移工业园用地的若干意见(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