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广东省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纪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水利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