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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的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联合制定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管理办法》(财综[201144)和《河北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实施办法》(冀财综[20086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指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2011年至2015年由财政部、中央文明办和教育部安排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开展的乡村学校少年宫修缮装备、运转补助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指乡村学校少年宫,是指依托乡镇中心学校现有的场地、教室和设施,进行修缮并配备必要的设备器材,依靠学校教师和志愿者进行管理,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组织开展普及性校外活动的公益性活动场所。

第四条项目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和专款专用原则。

第五条项目资金资助修缮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公益性活动,应在显著位置标识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字样。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修缮装备:利用乡镇中心学校现有场地和教室进行修缮并配置设备器材,将其整修成适合组织开展普及性校外教育活动的乡村学校少年宫。

(二)运转补助:补助已开展活动的乡村学校少年宫日常运转经费,并培训乡村学校少年宫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项目资金标准

(一)中央项目修缮标准为平均每所20万元,其中:修缮不高于6万元,装备不低于14万元。

(二)中央项目运转补助标准为平均每所每年5万元。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资金使用

第八条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一)省文明办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中央项目规划和下达的乡村学校少年宫数量指标,制定全省项目整体规划、申报办法及申报书范本,并向各市下达项目数量指标。

(二)市级文明办会同市财政局、教育局对项目申报书审核后,上报省文明办、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

(三)省文明办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统一对各设区市上报项目进行评审立项后,上报中央文明办、财政部和教育部备案。

第九条修缮装备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本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金标准和各地乡村学校少年宫的数量指标,按年度下达各项目市、县(市)财政部门。其中:修缮资金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给项目施工单位;设备购置资金由项目单位按照《河北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少年宫建设项目设备器材采购指导目录》提出设备购置计划,报所在地的县级和市级文明办审核后,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运转补助资金分配与项目运转情况挂钩,每年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文明办、省教育厅根据《河北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项目考核评估办法》,对乡村学校少年宫运转情况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提出分配方案后,下达有关市、县财政部门。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项目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对项目资金设立专账进行管理和核算,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二条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改变资金用途,不得用于盈利性和商业性项目。执行中如遇政策变更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需调整的,应由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提出调整申请,按原申报审批程序报批后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可以安排资金与上级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统筹使用,其使用管理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229其他支出”60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04用于教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文明办和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市级财政部门、文明办和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315日前,将上一年度项目资金执行和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文明办和省教育厅。

第十七条省财政厅、省文明办和省教育厅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各级文明办应设立投诉电话,接受投诉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文明办、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20111020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河北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少年宫建设项目设备器材采购指导目录

 

 

附件:

 

河北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项目设备器材采购指导目录

 

为认真贯彻《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财综[2011]4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搞好我省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根据中央文明办编写的《乡村学校少年宫指导手册》中有关乡村学校少年宫器材配备器材要求,制定《河北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项目设备器材采购指导目录》。

一、德育类活动器材。包括订阅少年儿童喜爱的报纸、期刊,配备优秀童谣、科普、文学图书和优秀影视剧光碟等。

二、艺术类活动器材。包括钢琴、电钢琴、电子琴、手风琴、大提琴、小提琴、扬琴、竹笛、古筝、二胡、琵琶、葫芦丝、口琴、腰鼓、成套打击乐器、五线谱电教板、雕刻工具、绘画书法用具、舞蹈服装等。

三、体育类活动器材。包括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等,以及象棋、围棋、军棋、跳棋等益智类活动器材和铁环、沙包、空竹等特色运动器材。

四、科技制作类活动器材。包括科普器材、陶艺制作、木工制作用品,电子电工工具、标本制作工具、车模、航模,养殖、种植实验工具等。

五、其他器材。包括电视机、DVD机、音响设备、办公电脑、乡村学校少年宫标志牌等。

各地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基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设备器材的购置要本着经济、结实、实用、耐用的原则,从各乡村学校少年宫的需要出发,制定详细的采购计划。采购的大型、成套项目设备器材应当在显著位置标识彩票公益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