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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取缔停收和规范管理收费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9]94号)要求,现对我省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征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执收的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具体缴库办法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非税收入”0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24人防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39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有关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统筹安排。

二、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收费标准,仍按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军区《关于调整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冀政[2007]49号)执行。

三、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