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河北省分会,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物价局:
为促进我国仲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仲裁收费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9号)有关精神,现就我省调整仲裁收费管理政策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河北省分会收取的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下同)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并依法纳税。
二、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河北省分会收取的仲裁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到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注销手续。
三、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