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编制的《江苏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0-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核转国土资源部批准。现就贯彻实施《规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是我省依法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矿产资源的重要依据,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建立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资源优化配置新机制,推进我省矿产资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提高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要按照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分制运行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拓宽地质工作服务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及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提供基础信息服务。要积极探索促进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的激励机制,大力改善矿业投资环境,鼓励社会投资开发适应市场需要的商业性勘查。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矿山企业建立资源耗竭补偿机制,对后续资源进行勘查。
三、加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调整的力度。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床)的储量规模相适应,减少矿山数目,提高集约化水平。严禁大矿小开、乱采滥挖。依法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布局不合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升矿产品加工业水平,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积极推广应用能提高资源利用率、改善矿山生态环境、提高经济效益的采选方法、技术、工艺和设备,限期淘汰落后的采选方法、技术、工艺和设备。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规划分区制度和矿产资源开采准入条件,根据矿产资源特点、区位条件和经济布局的要求,调整优化本地区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布局。禁止占用耕地采挖砖瓦粘土矿产。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提高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水平。
四、切实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开采的生态环境准入条件,严把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立项审批关,避免产生新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加强对生产矿山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对已经闭坑的矿山和废弃的矿井,要加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建立、健全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状况和地下水动态变化情况的监测和预警预报。严格控制苏南地区地下水、地热和矿泉水资源的开采量,确保地下水下降漏斗不再扩大。限制苏中沿江、沿海及苏北沿海地区的地下水开采数量,防止新的地质灾害产生和发展。全面实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积极开展生态矿业示范工程和示范区建设,大力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建立环保型矿业。
五、各市和矿产资源丰富的县(市、区)要抓紧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必须依据《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突出重点,防止简单重复,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市县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完成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目标和主要指标应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严格执行。
六、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立项审批,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及其审批、招标、拍卖,矿山建设用地审批等,必须遵循和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矿产资源规划的行为。组织建设全省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推进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的信息化,提高规划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江苏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0-2010年)》由省国土资源厅印发。
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文件下载:苏政办发〔2003〕9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