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加强对我厅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回复制度的意见》和我厅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回复,是指回复对象对群众通过来信、来电、来访反映的情节较轻的问题,向组织作出书面说明。
3. 回复对象为厅机关全体公务员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处级干部。
4. 回复人应当对群众反映的下列问题进行回复:
(1)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民主集中制以及选拔任用干部方面的问题;
(2)工作作风方面的问题;
(3)执行审计工作纪律以及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
(4)团结方面的问题;
(5)个人生活作风方面的问题;
(6)其它需要回复的问题。
5. 厅监察室负责回复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回复范围内的反映提出回复建议,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回复。必要时应事先同机关党委、人教处沟通情况,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6.干部接到回复通知后,应在15日内向监察室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问题存在,须说明情节、经过以及原因和解决办法,可附有关证明材料。不能按期回复的,应当在回复期限内说明理由。
7.监察室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干部的回复,应区别不同情况及时妥善处理:
(1)对处理问题欠妥的,应及时与本人谈话,劝其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2)对有错误但不够纪律处分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要求及时改正错误;
(3)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应进行调查处理;
(4)对反映问题失实的,监察室应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予以解释或澄清。
8.回复人无故不回复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在回复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欺骗组织的,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9. 回复人要正确对待群众向组织上反映本人的有关问题,不得对反映人进行追查或打击报复。如有发现,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0.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回复人向组织回复的情况,有关人员要严格保密。随意泄露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