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各有关委、办、厅、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意见》(苏发〔2001〕2号)和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65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私营个体经济信息统计工作,及时掌握全省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现状,切实加强对私营个体经济的指导和服务,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建立省各有关部门私营个体经济信息定期通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私营个体经济信息定期通报制度的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省科技厅、省外经贸厅、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南京分行。
二、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通报私营个体经济信息的内容。
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农村私营个体经济基本情况。
省科技厅:私营科技企业基本情况。
省外经贸厅:私营企业开放型经济发展情况。
省统计局:私营个体经济基本情况。
省工商局:私营个体经济工商登记情况。
省国税局:私营个体经济纳税情况。
省地税局:私营个体经济纳税情况。
人行南京分行:私营企业及个体贷款情况(待相应的统计制度建立以后上报)。
三、请以上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私营个体经济月度、季度、年度的统计工作,并填写有关报表,定期将数据、情况分析送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统计局。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统计局汇总后,报省委、省政府并抄送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附件:江苏省私营个体经济统计报表
二○○三年四月一日
文件及附件下载:苏政办发〔2003〕26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