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部门,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 修订后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库〔2013〕2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 2014年1月8日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