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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第 13 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已于2003522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颁布施行。

      梁保华

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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