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党政机关所办宾馆(饭店、招待所)和培训中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2〕31号)精神,现就清理整顿省级党政机关所办宾馆(饭店、招待所)和培训中心有关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划转或转让的企业,原则上由接收单位负责安置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所有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的调整按《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0〕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02〕135号)、《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办理内退、协保手续的,企业可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和市场就业转变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和职代会(职工大会)通过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原事业单位改为企业的,从2003年7月1日起,参加所在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其中,已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应参保未参保的单位和人员应根据有关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
三、原事业单位撤销或改为企业的,临时用工人员由原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清退。正式在编人员,2003年6月30日前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由本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人事部门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按事业单位退休费标准核定养老金。改为企业的原事业单位应向当地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提前退休人员自办理退休手续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应支付的养老金。原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由省财政按部门预算有关规定核准拨付,其他性质的单位从净资产变现收入中提取。
四、职工失业保险按《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1999〕第258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9〕107号)规定执行,过去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应从应参保时间起补缴,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职工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被撤销的事业单位原在编人员,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经费渠道相同的事业单位之间调剂安排。接受单位新增人员经费按原渠道解决。对于非公益性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必须自行解决;按现行政策属于财政供养范围的,经费由省财政按有关规定落实。被撤销事业单位中,2003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由原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六、解除劳动关系的费用以及社会保险费用,首先在净资产变现中解决;其次允许有关部门报省财政厅核定后在本单位或主管部门预算外资金中列支;个别资金有困难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调剂解决。
七、清理整顿工作中的人员分流安置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政策性强,编制、财政、人事、劳动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各有关单位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责,积极创造条件,切实做好所属单位分流人员的调剂安排和各项善后工作,保证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文件下载:苏政办发〔2003〕43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