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
二O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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