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1]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