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政法规
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1]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