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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等通信公司与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合作项目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等通信公司与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合作项目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税[2011]56.doc

 

 

江西省财政厅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