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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同意建立宿迁技师学院的批复

宿迁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批准设立宿迁技师学院的请示》(宿政发〔2008〕44号)悉。经研究,同意你市在宿豫职教中心、宿迁市宿豫技工学校基础上建立宿迁技师学院。该校由你市负责管理,办学经费仍由你市解决。望你市深入贯彻《职业教育法》,指导学校认真制定实施发展规划,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努力培养更多技能型特别是高技能应用人才。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文件下载:苏政复〔2008〕33号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