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七部门关于促进本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及相关业务发展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3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O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