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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授予徐州市人民政府因公临时出国(境)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事项审批权的批复

徐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授予因公临时出国(境)和邀请外国人来华任务审批权的请示》(徐政报[2003]68号)悉。

省人民政府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同意授予你市一定的派遣临时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事项审批权,即在你市范围内,根据人员管理权限,自行审批本市县处级及其以下经贸、科技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不含外国企业中兼职前政要)来华事项;县处级以上人员以及县处级及其以下非经贸、科技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仍需按有关规定报批;邀请外国副省部级及其以上人员和前政要来访,需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外事审批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请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授权范围内,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严格把关,做好派遣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和邀请相关外国人员来华事项的审批工作,不得再下放审批权限,并将上年度的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事项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分别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外办备案。

二○○三年十一月五日

文件下载:苏政复〔2003〕106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