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商务局(贸易局、贸粮局):
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227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100号)要求,为做好中央财政因素法切块资金的规范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2012年度浙江省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2012年度浙江省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227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100号)要求,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采取因素法拨付我省,专项用于支持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报废汽车回收体系建设、“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使用管理原则。专项资金坚持合理分配、注重民生、优化结构的原则。重点支持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类服务业项目建设和改造,提高服务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品牌影响力,促进服务业全面发展。
第四条 补助对象和标准
1.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展以提高信息化水平、推进市场服务功能升级、改善交易环境为重点的技术改造项目。对按商务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的要求,开展上述工作并经验收合格的项目,予以财政支持。对能够有效整合资源、发挥集聚效应和区域影响力,创新流通方式,引入二手车拍卖、品牌经销、质量认证和承诺等先进经营模式的项目,财政支持给予一定倾斜。
2.报废汽车回收体系建设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以清洁环境、安全生产、节约资源、推进技术进步为重点的升级改造项目。对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开展上述工作并经验收合格的项目,予以财政支持。
3.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有关市县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的通知》(商秩发〔2009〕271号)要求,开展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主要用于系统软硬件设施、应急防护装备、检测仪器及其他重大设备的购置和宣传培训等方面,市级以上建设项目每个原则上按1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县级建设项目每个支持50万元,资金支持总额度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4.“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重点支持屠宰监管技术支撑系统的建设,对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相关业务文件要求,开展上述工作并验收合格的,每个屠宰监管技术支撑系统项目按监管平台不超过300万元、每个企业监控终端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
5.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项目。支持金华市试点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通过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金华市以2-3家龙头企业为载体,建设社区回收点、分拣加工中心和集散市场,形成多渠道回收、集中高效分拣、安全环保运输的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并鼓励结合地方实际,探索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新型模式,项目支持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额的50%。
第五条 项目申报及实施程序。项目承办单位应按照商务部、财政部业务文件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申报通知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并分类按以下程序组织申报及实施:
1.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项目、报废汽车回收体系建设项目,符合商务部《关于2012年开展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2012年开展报废汽车回收体系建设示范工程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的,由项目承办单位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地商务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市、县(市)商务、财政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联合行文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2.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的通知》要求,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制定实施方案并择优确定试点市县,试点市县的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单位根据业务文件要求开展组织架构、队伍建设、场地装备、工作制度、宣传培训、信息报送、工作成效、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试点期满后,由试点市、县(市)商务部门组织项目验收材料,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进行综合评估。
3.“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由省商务厅牵头制定屠宰技术监管系统的技术方案,提出资金预算,并编制省、市、县监管平台及规模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监控终端建设补助方案,会商省财政厅审核确定。补助方案确定后,由省商务厅通过省招标中心对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确定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开展监管平台和监控终端建设。
4.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项目,由金华市商务局、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以城市为单位制定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含项目初步安排方案),联合行文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试点城市补助资金到位后,金华市应按照公开、公正、透明原则确定项目安排及实施单位,具体安排情况及补助方案必须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方可组织实施。
第六条 项目申报资料要求
1.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项目、报废汽车回收体系建设项目需提供资料:(1)所在地商务、财政部门出具的验收申请文件;(2)项目承办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以及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3)项目实施完成情况报告,包括软硬件(场地、设备、服务、制度)设施升级改造情况,业务运行、新增利税、带动就业等项目实施效果等;(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实施及投入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5)项目审核或验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需提供的资料:(1)试点市县商务、财政部门出具的验收申请文件;(2)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考核评估测评情况表;(3)项目实施总体情况报告,包括组织领导、队伍建设、场地装备、工作制度、宣传培训、信息报送、工作成效、监督检查等方面内容;(4)项目实施相关工作经费、设备购置等投入清单及凭证复印件;(5)项目审核或验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需提供的材料:(1)省商务厅提出的监管平台及规模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监控终端建设补助方案;(2)项目公开招投标结果及组织实施情况相关材料;(3)监管系统建设完成后的运行检查情况;(4)项目审核或验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项目需提供的材料:(1)金华市财政局、商务局联合行文上报确定的专项资金补助方案;(2)金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自行验收情况报告;(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实施及投入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4)项目审核或验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组织验收程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项目承办单位上报材料和市、县(市)商务和财政部门的初审意见,共同组织项目实施情况的审核或验收。对审核通过或验收合格的项目,按相应标准拨付专项资金。
1.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项目、报废汽车回收体系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初审情况,对市县、(市)初审合格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复检。
2.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项目,由金华市商务局、财政局自行组织验收,对验收通过的项目提出资金补助方案,联同自验报告、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等验收材料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
3.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试点期满后,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试点市县商务部门、财政部门提供的申请验收材料,进行现场综合评估打分,确定考核评估成绩。
4.“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由省商务厅指导施工单位对系统进行试运行,查找问题,进行修正,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对系统建设工作进行检查。
对于上述项目,必要时,省商务厅将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实地督察,或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审。
第八条 资金审核拨付
1.对于审核或验收合格的项目和单位,由省商务厅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安排意见,经商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将补贴资金下拨到项目承办单位所在市、县(市)财政部门或省级有关单位。
2.对于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拨至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商务局会同金华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组织验收并上报备案资料后,再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承办单位。为加快推进试点工作,金华市财政局可会同市商务局制定资金使用管理细则,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阶段预拨补助资金。
3.市、县(市)财政部门或省级有关单位应及时将省财政下达的资金拨付到项目承办单位。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九条 监督检查
1.省商务厅负责对项目建设情况实行动态监管,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并组织不定期抽查,对于未按要求开展工作、工作进度过慢或资金使用管理存在问题的项目承办单位,省财政厅将相应核减或追回补助资金。
2.各有关市县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指导工作,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纠正,并将情况报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
3.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条 本操作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