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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申请材料报送程序的通知

保监发〔200421

各保监局,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各港、台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为提高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有关申请的审批效率,各外国保险机构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保险机构根据《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41号)的规定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中国保监会的同时,应抄送代表机构所在地保监局。此规定自20044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