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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

各市属金融企业、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25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市属金融企业对于2000年12月31日以前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做好逐步冲减利息收入的计划。按本核算办法做好相关项目年初数的调整工作,并填报《金融企业贷款及应收未收利息等财务指标表》(附后),于3月31日前报市财政局金融处。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金融企业贷款及应收未收利息等财务指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