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外贸中心,各总公司:
现将财政部《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5〕747号)及《关于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6〕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一 财政部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二 财政部关于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