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关于支持贵阳电子商务产业园发展的优惠政策(试行)》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4日
关于支持贵阳电子商务产业园发展的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集聚和培育电子商务企业,推进贵阳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产业,促进贵阳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现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范围:在贵阳电子商务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独立核算并依法在园区所在地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及专为电子商务配套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由市和园区所在区(市、县)共同组建园区发展管理委员会,指导统筹园区发展和财政扶持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财税扶持政策
第四条 市政府在5年内出资5亿元,园区所在区(市、县)按1:2比例出资,共同发起设立政府引导性的电子商务产业园产业发展基金,专项用于园区土地收储、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园区电子商务企业及其配套企业的发展。
第五条 电子商务龙头企业财政扶持
(一)国际知名或经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认定的国内十强电子商务企业,在园区设立全国性、省级以上区域性总部商务办公中心及建立仓储物流中心,投资10亿元以上,总部年交易额达1000亿元以上,本地区域性总部3年内年交易额达100亿元以上的,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在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按程序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给予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市、区(市、县)两级留存部分额度100%的产业扶持资金以支持项目建设,并给予1亿元的项目投资奖励。
(二)经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认定的国内二十强电子商务企业,在园区设立全国性、省级以上区域性总部商务办公中心及建立仓储物流中心,投资5亿元以上,总部年交易额达500亿元以上,本地区域性总部3年内年交易额达50亿元以上的,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在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按程序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给予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市、区(市、县)两级留存部分额度50%的产业扶持资金以支持项目建设,并给予5000万元的项目投资奖励。
第六条 电子商务配套生产型企业财政扶持
(一)投资强度达每亩250万元以上且容积率大于等于0.6,投资额度达10亿元及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在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按程序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给予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区(市、县)级留存部分额度100%的产业扶持资金以支持项目建设。
(二)投资强度达每亩250万元以上且容积率大于等于0.6,投资额度达5—10亿元(含5亿元)的生产型企业,在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按程序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给予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区(市、县)级留存部分额度50%的产业扶持资金以支持项目建设。
(三)投资强度达每亩250万元以上且容积率大于等于0.6,投资额度达1—5亿元(含1亿元)的生产型企业,在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按程序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给予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区(市、县)级留存部分额度20%的产业扶持资金以支持项目建设。
第七条 以上扶持和奖励的兑现方式
(一)项目完成注册和纳税登记工作,并开工建设后,首期兑现20%。
(二)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二期兑现30%。
(三)企业达到以上条款相应条件后,三期兑现50%。
第八条 奖励扶持
(一)园区内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中市、区(市、县)两级留存部分,第1—5年给予90%奖励,第6—10年给予60%奖励。
(二)为园区电子商务提供核心配套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中市、区(市、县)两级留存部分,第1—3年给予80%奖励,第4—6年给予50%奖励。
第九条 对入驻园区中小型电子商务企业,经认定后,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第1—2年按租金50%补贴,第3—5年分别按租金的40%、30%、20%进行补贴。该补贴自企业正常经营满一年后,于次年对其上年度的租金兑现补贴。经营不满一年的不享受此政策。
第十条 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园区企业,减按15%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园区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符合税法规定并经认定的企业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十一条 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带动性强的企业,其优惠政策可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第三章 人才鼓励政策
第十二条 园区高层次人才符合《贵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暂行办法》(筑党办发〔2013〕7号)认定条件的,可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聘用时间超过1年的企业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才,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按其个人所得税市、区(市、县)两级留存部分,第1—5年给予90%奖励,第6—10年给予60%奖励。
第十四条 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企业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才,在贵阳市购买住房并签订5年以上本地服务协议的,经认定,每人给予1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第十五条 企业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才经认定后,可免费入住市、区人才公寓;对园区企业招聘的在贵阳首次就业、且自己租房居住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发放租房补贴,博士、硕士和学士每人每月分别补贴800元、600元和500元,补贴期限为2年。
第十六条 企业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才,在户籍和就医等方面享受优惠和便利,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可在居住地辖区学校就读,如有特殊要求的,由市或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在本市购置车辆,可获一户一号的专段号牌。
第十七条 已享受《贵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暂行办法》相应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第十三条至十六条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园区企业接收本省院校(含职校)毕业生在园区内就业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一次性按每人5000元给予企业奖励。
第十九条 大力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合作建立教育实践和培训基地,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对建立实训基地的企业,经认定,根据规模一次性给予50万元至200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发展保障政策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政策另有规定外,允许园区内企业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首期缴纳20%,其余在2年内缴足。
第二十一条 加强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整合现有工业、商业、仓储和运输等物流信息资源,提高物流配送的社会化、组织化和信息化水平。推动第三方物流与电子商务平台合作,为网上交易提供快速高效的物流支撑。对电子商务龙头企业的配送车辆予以办理相关通行证和临时停靠证。
第二十二条 用地指标优先保障;水、电、气等基础设施优先安排;积极鼓励各类社会资源参与园区标准厂房及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三条 本地产品销售额占企业电子商务销售总额40%以上的企业,其企业税收奖励扶持在原基础上上浮10%。
第二十四条 为入驻园区企业提供解决融资难题。园区与市属商业银行建立战略合作,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资金申报及审核程序:园区发展管理委员会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后出具资格认定材料。涉及固定资产投资、注册资金、纳税金额、资质证书、房屋购买及租用等情况,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及园区所在区(市、县)政府共同审查认定并提出资金兑现建议报贵阳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兑现。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相关奖励及补贴由园区所在区(市、县)政府负责具体兑现。
第二十七条 本政策由园区发展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