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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省市县级部分储备商品承储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地税局,兰州新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9号),为支持全省商品储备业务发展,经省政府批准,现将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予以公布。

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附件:省、市、县(区)级储备商品承储企业名单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地税局

2014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