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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现就从严执行住房限购措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购买住房缴纳税收或社保年限从“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调整为“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3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2年以上”。

二、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在受理房地产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时应加强审核,对提供缴纳税收或社保证明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购买住房的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