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19号令,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部署,我局已印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99号),有关单位自穗人社发〔2013〕99号文印发之日起即可到我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管辖分工以及相关工作联系方式如下:
一、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管辖分工
除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行政许可以外,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行政许可;在各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由住所地的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行政许可。
三、广州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办理联系方式
有关程序、期限和相关申请材料可我局网站“通知公告”及表格下载中查询、下载,网址:http://www.hrssgz.gov.cn/。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