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资产评估协会、各资产评估机构:为规范我省资产评估机构评价行为,向社会披露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状况信息,引导资产评估机构合理竞争,推动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河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河南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人员认真讨论,并将书面意见于2009年11月15日前反馈我会综合部,征求意见过程中,相关问题请及时与我会联系。
联系人:郭保民联系电话:0371-65739627电子邮箱:pyzizhu@126.com附件:河南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河南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资产评估机构评价行为,向社会披露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状况信息,引导资产评估机构合理竞争,推动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负责组织辖区内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综合评价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综合评价的对象为在河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设立满一个会计年度以上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参加综合评价。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坚持“全面、规范、公正、公平”的原则,即评价内容全面、评价办法规范、评价过程公正、评价结果公平。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综合评价年度为自然年,基准日为前一年度12月31日。
第六条 对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价包括:年评估业务收入、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注册资产评估师年人均评估业务收入、注册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时间、注册资产评估师平均学历结构、执业质量、行业贡献、配合省评协工作情况等八项指标。
第七条 综合评价选取资产评估机构的下列指标(具体指标权重见附表1),分别采用最大值比较法或直接得分法计算单项指标得分:(一)年评估业务收入根据行业信息平台资产评估机构上报的财务报表数据计算。年评估业务收入得分=100×(某评估机构年评估业务收入÷参评评估机构中年评估业务收入最大值)。
(二)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根据当次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数据计算。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得分=100×[(该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参评评估机构中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最大值],其中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资深会员数量×3.(三)注册资产评估师年人均评估业务收入根据行业信息平台当次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数据计算。注册资产评估师年人均评估业务收入得分=100×(该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年人均评估业务收入÷参评评估机构中注册资产评估师年人均评估业务收入最大值)。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时间根据行业信息平台当次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平均注册时间数据计算。注册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时间得分=100×(该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时间÷参评评估机构中注册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时间最大值)。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平均学历结构根据行业信息平台当次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学历换算成分数计算(学历计分标准见附表2)。注册资产评估师平均学历结构得分=100×(该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平均学历结构得分÷参评评估机构中注册资产评估师平均学历结构得分最大值)。
(六)执业质量根据当次评价年度内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受到行政处罚、自律惩戒等情况进行评价。每个资产评估机构的基础分为100分,当次评价年度受到各种处罚、惩戒作为减分项。注册资产评估师受到上述处理的,每1人次计减资产评估机构减分标准(见附表3)规定分值的50%.执业质量得分=(100–受处罚或惩戒的次数×相关分值)。(该项得分以减至零分为限)。
(七)行业贡献将资产评估机构或注册资产评估师参加中评协和省评协组织的行业建设活动、受到表彰、发挥理事作用等作为贡献因素,具体包括参与资产评估理论政策研究、行业宣传、履行会员义务等对行业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在当次评价年度内累计计算(行业贡献具体计分标准见附表4)。
(八)配合省评协工作将省评协要求评估机构参与的活动,上报相关资料以及评估机构或注册资产评估师协助省评协做的一些工作,在当次评价年度内累计计算(配合省评协工作计分标准见附表5)。
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得分为各单项评价指标得分与其权重之积相加的总和。评价指标及权重调整由省评协作出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综合评价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综合评价得分=年评估业务收入得分×W1+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得分×W2+注册资产评估师年人均评估业务收入×W3+注册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时间得分×W4+注册资产评估师平均学历结构得分×W5+执业质量得分×W6+行业贡献得分×W7+配合省评协工作得分×W8(其中:W1至W8为对应指标的权重值)。
第十条 综合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资产评估机构每年年初按照省评协规定的内容和格式上报有关信息。
(二)每年4月30日之前,省评协公示拟评定的评价结果,公示期为10日。在公示期内,参评机构及相关方面可以向省评协反映情况。
(三)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正式结果应当在有关媒体或网站上公布。
第十一条 评价信息填报失实的资产评估机构,情节严重的,将予以行业自律惩戒。
第十二条 省评协建立与资产评估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沟通机制,实现综合评价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河南省资产评估协会理事会通过并发布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