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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老长贸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老长贸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