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属高等学校:
现将《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09]1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本市的实施细则将另行下发,《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印发的通知》(沪财教〔2008〕46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OO九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