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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6]2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