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关法规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8号(关于OPA产品免领出口自动许可证)
a:1:{s:18:"domain_richtext_97";s:37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5年第38

2005620日起,对从香港运往内地实施外发加工的列入《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的纺织品,出口返回香港时,对已获得《内地加工纺织品OPA证明》的,不需向商务部门申领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海关凭香港工业贸易署签发的《内地加工纺织品OPA证明》办理验放手续。

附件:内地加工纺织品OPA证(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OO五年六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