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二00五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