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政法规
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执行村镇建设统计制度的函

建设部:

    你部《关于申请继续执行<村镇建设统计制度>的函》(建综函[2005]228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部执行《村镇建设统计制度》,有效期至2006年10月30日。

    在实施时,请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报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司5份,并将调查所取得的有关资料及时提供我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