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退保资金上缴同级财政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5]60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退保资金上缴同级财政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