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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05第28号(关于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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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告

2005年 第28

为规范进出境旅客申报,加强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监管,维护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生物安全,自200571日起,在航空口岸实行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书面申报制度。为了方便进出境旅客正确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现就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200571日起,在航空口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健康检疫申明卡》新版本,有关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尸体、标本、植物、植物繁殖材料、植物产品、土壤、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或血液制品的申报项目,调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中。凡携带有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的入境旅客均应按照规定填写《申报单》。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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