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中有关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中有关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