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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区财政局《金山区关于提高老年居民养老水平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制订的《金山区关于提高老年居民养老水平的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金山区关于提高老年居民养老水平的实施办法

    参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四部门关于提高本市老年农民养老水平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54号),为进一步关心城镇困难居民尤其是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现就金山区提高老年居民养老水平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发放对象凡具有金山区常住户籍、年满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每人每月实际收入低于75元的城镇居民。(凡按政策规定发放的各种补助,均应计算为个人收入)。

    二、发放标准凡符合条件的老年居民每人每月得到75元的基本生活保障。(凡收入不到75元的补足到75元)

    三、发放时间提高老年居民养老水平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按季度由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统一发放。

    四、资金来源区级财政按老年居民每人每月补贴38元,其余不足部分由镇级财政负担。

    五、操作程序

    按规定享受养老补贴的老年居民名单,由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进行登记核实,报送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区财政根据审核结果,将应负担的养老补贴资金拨到各镇财政所,由各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发放到人。

    六、明确职责提高老年居民养老水平是改善老年人生活的一项重大举措,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按职能各负其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严格审核享受养老金补贴的老年居民名单,既要做到不遗漏,又要避免重复。补贴名单要在居委会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居民监督。

    (二)补贴资金中由镇(街道)负担部分要按时下拨到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保证老年居民养老补助金按时发放。

    (三)原享受低保的家庭,由于这次提高养老金待遇使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应予核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