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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对杭州市市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补充通知

市级各单位:

    根据浙财政字[2004]32号《关于对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补充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杭州市市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杭财行[2001]760号)中的有关条款修改补充如下:

    取消第三条第一款关于副局以下工作人员出差乘坐火车软席、软卧不予报销的限制性规定;工作人员出差乘坐火车软席、软卧的,按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标准享受相关补贴。

    本补充规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

    二00四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