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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关于修订《大连市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农村经济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支持农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明确工作职责,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和管理职能的通知》,市财政局、市农发局对2003年市财政局、市乡镇企业局制定的《大连市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财农字[2003]37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大连市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农村经济发展局

    二○○四年六月四日

    大连市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扶持我市龙头企业财政政策,大力培植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加快我市农业产业化进程,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3]1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农产品加工某一行业中起到较强带动作用且有利于农民致富的农产品加工企业。

    第三条  申请扶持的农产品加工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带动能力强。企业加工农产品70%来源于我市,与农民有书面收购合同,且农产品收购价格不低于当地同类农产品的平均价格,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切实带动农民致富,对农民增收有明显的贡献。

    (二)安排我市农民及下岗职工就业数量300人以上,且农民及下岗职工就业收入高于本县(区)乡镇企业职工平均收入。

    (三)2003年-2005年,从投入月份起,12个月之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

    (四)能依法纳税。

    第四条  2003年至2005年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市财政按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10%给予一次性补助,企业所在地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按本办法第三条(三)款规定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2%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五条  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当年已由市政府通过财政支农、农业综合开发、基本建设、科技支农等形式扶持过而达到或超过本办法规定补助标准的,不再补助,不足部分可以补足。

    第六条  按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符合扶持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须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农产品加工企业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并出具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凭证、农产品收购合同、带动农户情况说明、安排农民就业情况说明和所在县级税务机关出具的依法纳税情况证明等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对所报项目进行检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政府汇总分别报区市县(先导区)农发局、财政局。

    (二)各区市县(先导区)农发局、财政局对各乡镇上报的扶持项目,应组织相关行业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评定,对符合条件的,联合行文并附相关材料,分别报送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发局,以下统称为市农发局)、市财政局。

    (三)市农发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市县(先导区)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发局对项目投资额进行审核。市财政局按审核结果和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当年未能补助的项目,可转入下年进行补助。

    第七条  乡镇政府和区市县(先导区)农发局、财政局要据实申报,市农发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八条  为保证财政政策的及时兑现,凡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应抓紧申报。市、区市县(先导区)及乡镇应在收到下一级申报文件之日起15日内做好落实工作。申报截止日期为9月30日。

    第九条  对市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区市县(先导区)及乡镇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上一级财政部门拨款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拨付,并将拨款情况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会同市农发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扣减、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并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第十条  对每年市政府扶持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市农发局要建立项目档案,并将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05年12月31日。原《关于印发<大连市农产品龙头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农字[2003]3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