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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山区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山区发展的决定》(粤发[2002]13号)的精神,从2003至2007年由省财政安排全省山区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为了切实加强我省山区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广东省山区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12月5日广东省山区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山区信息化建设步伐,确保广东省山区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好、使用好,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和省政府《印发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0]41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0 3年至2007年,用五年的时间实现全省山区各镇配备计算机,实现终端设备上网,基本建立起村级信息采集、发布点,实现"网络到镇、信息进村",解决山区信息滞后的状况。以县为中心,整合山区信息网络资源,加强山区各行业信息技术应用推广工作,重点建立、健全县、镇级的综合信息服务体系。

    第二章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条  山区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是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山区发展的决定》(粤发[2002]13号)要求,在2003年至2007年五年间由省财政专项安排用于我省山区信息化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  山区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我省各山区县、镇级的信息服务体系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通用应用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基本硬件设备购置,信息化应用的推广与培训,网络通讯,项目管理等方面。

    第三章  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项目实施机构:广东省信息化主管部门是全省山区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协调全省山区信息化建设以及负责省级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各地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本地市山区信息化建设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协调本市山区信息化建设以及负责市级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山区县、镇政府是本地区山区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责任单位,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协调本地山区信息化建设,落实县级项目的组织实施单位。

    第六条  山区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责任制。各项目建设实施以签订建设任务书的方式明确各方的建设任务和责任,落实项目责任制。市级项目由省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和支持方)和市级信息化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方)双方签订建设任务书;县级项目由省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和支持方)、实施县所在市级信息化主管部门(监督保证方)、山区县(项目实施方)三方签订建设任务书。

    第七条  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项目监理单位对各项目建设实施过程监理,负责审查各级项目建设的实施方案、标书及用款计划,监理各项目建设实施的情况。

    第八条  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项目组织实施和全程监督管理职责,保证山区信息化建设高效、高质、按时完成。

    第四章  项目资金拨付管理

      第九条  资金管理原则。

    (一)山区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按年度预算规划实施、按合同、按进度分批拨付,专款专用。

    (二)各级财政部门、山区信息化建设项目主管和组织实施部门以及山区市、县、镇政府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挪用山区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一律冻结该地市的新项目申报。待资金归位、整改措施落实、原建项目验收后,才能进行新项目申报,并对违规部门和单位、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条  山区信息化建设项目分为招标类项目和非招标类项目。省级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通用应用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基本硬件设备购置、省级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培训体系建设、业务规范制定等属于招标类项目;各级信息中心的服务、网络通讯、本地化培训、项目管理等属于非招标类项目。

    招标类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进行采购招标;非招标类项目山区信息化责任单位和组织实施单位要严格把关,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年度资金计划安排。山区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省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山区信息化建设进展情况和建设需要以及省财政每年安排的资金额度制定。

    第十二条  项目支出预算的申请与资金支付。山区信息化建设资金由各地项目实施单位于每年3月和9月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申请,本地责任单位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至省信息化主管部门。省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情况综合汇总后送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审定后分别将招标类项目的预算安排给省信息化主管部门、非招标类项目的预算下达有关市财政局,各级财政部门按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一)招标类项目资金支付由项目实施单位凭合同书提出申请,监理公司代表签署意见,报本地责任单位审核并加具意见后连同合同书(副本)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符合规定的款项在7个工作日内直接支付给项目承建单位或设备供应商、代理商。

    (二)市、县非招标类项目资金拨付由项目实施单位凭与省信息化主管部门签订的建设任务书(副本)提出申请,报本地责任单位审核并加具意见后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符合规定的资金在5个工作日内直接支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的核算管理。项目实施单位须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办理项目会计核算业务,按照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规定,健全财务帐册,做好建设项目的财务成本核算,编制基建财务会计报表等。

    第五章  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和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决算的编制。项目竣工之后,由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和监理单位,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文件。编制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实施方案、建设任务书、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历年投资安排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下达的项目支出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送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作为财务转帐、冲销拨款的依据。同时,由省级统一招标采购并分发给各山区市、县、镇村使用的软件、设备等,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制作资产下发价值清单给地方项目实施单位,地方项目实施单位据此办理增加固定资产入帐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是项目建设环节的一个重要内容。按照"建设一批、验收一批、移交一批"的原则,主管部门需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要求,分别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省、市、县各自实施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一)省信息化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山区信息化建设检查验收制度和标准,通过检查验收促进山区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

    (二)验收的依据为广东省山区信息化建设总体方案、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验收标准、标书、合同、承建单位的详细技术方案等。

    (三)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当及时编制财产清单,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加强对资产的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全省山区信息化总体建设任务全部完成后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