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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廉政合同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厅属建设局、公路局、运管局、各地、州、市交通局:

    为了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认真落实《廉政合同》,预防和遏制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腐败行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高效优质,交通部制定并印发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廉政合同考核暂行办法》,对考核内容、考核方法、考核评定、考核奖惩及考核纪律等都提出了规范性的要求,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为贯彻执行好交通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廉政合同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厅实际,重申和完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使我厅现行的施工、监理《廉政合同》和《自治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廉政建设检查考核评分表》与交通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廉政合同考核暂行办法》中的内容一致,现对检查考核评分表和现行的施工、监理《廉政合同》的部分内容做了修订,新范本随文一并下发执行。

    二、重申《自治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廉政建设检查考核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各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工作自查考核务必于6月下旬与10月下旬,一年进行两次;各建设单位要在各项目执行机构、施工、监理单位自查考核的基础上,对各项目从业单位廉政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厅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廉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廉政工作进行抽查考核。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工作交工验收检查考核由厅廉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参建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其它工程项目的交工验收检查考核,由建设单位组织。检查考核严格按照考核标准进行,每次检查考核后,形成报告上报,并归档备查。对发生行贿、受贿等严重违反《廉政合同》的从业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考核评定为差的等次。

    三、各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工作竣工验收时的检查考核以交工验收检查考核为准。交工验收至工程竣工验收期间,如参建单位有严重违反《廉政合同》行为的,经查实,予以一票否决,注明问题,定等为差。

    四、在检查考核中,发现有违反《廉政合同》的问题,应责成从业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组织查处,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二00三年十月十三日
交监察发[2003]2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