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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转发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工人考核费用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市属各总公司(局)、财政各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局:

    现将财政部、劳动部(92)财工字第68号《关于工人考核费用开支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工人考核费用开支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