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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项目管理责任

    第三章  项目前期准备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批

    第五章  项目执行

    第六章  项目检查评比

    第七章  附则

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加强对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和市级配套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款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政法业务工作服务,现根据财政部《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财公字〔1999〕547号)、《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财行〔2001〕19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中央〈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实施方案〉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制定了《北京市〈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和市级配套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是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和市级配套资金管理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法机关经费保障政策、切实改善贫困地区政法机关执法条件的具体措  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重视、加强领导、积极组织、妥善部署,保证项目管理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对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实行项目管理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和协调相关政法部门,在对本地政法部门的装备、基础设施及经费保障状况进行全面了解、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根据轻重缓急,制定符合中央和我市要求、切合当地实际的项目规划;要认真按照规定,及时报送有关情况的报表。

    北京市《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中央政法补助专款(以下简称中央专款)和市级配套资金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专款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公字〔1999〕547号《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财行〔2001〕19号《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中央〈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实施方案〉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将中央专款及市级、区县级配套资金按指定的目标和用款范围编制的专项用款计划。项目管理是指通过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规划,规范项目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并对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评估、考核及奖惩,保证资金有效使用。

    第三条  项目管理的范围是:市财政局按照有关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的规定,分配给各区县用于贫困地区政法部门(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四个部门,下同)的装备补助专款、维修补助专款及其相应的区县级配套资金。

    第四条  项目管理的原则是:统筹规划、科学立项、分级负责、严格管理、追踪问效。

    第五条  项目管理的方式是:三年一次规划、集中安排项目、分批下达资金、逐年分项实施。

    第六条  项目管理的程序是:由各区县按市级财政下达的中央专款和市级配套资金分配方案以及各区县配套资金编列项目报市级财政审核后报中央财政审批,并在项目批准后严格执行。具体分为:前期准备、申报审批、执行、检查评比四个阶段。

    第七条  鼓励共建项目。各区县要积极推进政法部门之间、政法部门内部设备共同投资、共同享用及调整机构布点、合理机构设置工作。对政法部门实施优化资源配置、实行资源共享的共建项目,应优先申报,优先审批。共建项目包括:同级各政法部门之间的共建项目;同一政法部门内部及上下级之间的共建项目;跨区域政法部门之间的共建项目。

    第二章  项目管理责任第八条  项目管理实行中央、市、区县三级负责制。各级财政、政法部门按分工负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的原则共同承担项目管理责任。

    第九条  市级部门责任

    (一)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各区县项目管理责任;建立项目库;确定全市项目并向财政部申报;安排市级配套资金;确定专款分配方案和各区县配套资金比例;审核各区县上报的政法部门项目建设发展规划;向各区县下达项目预算;组织拟定共建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指导)项目的政法采购工作;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进行处理。

    (二)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政法部门协调解决建设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验收项目执行情况;向财政部和中央政法部门报告资金落实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条  区县级部门责任

    (一)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建立本区县项目库;确定本区县项目并向市财政局申报;安排本区县配套资金;审核同级政法部门拟定的部门项目建设发展规划;组织拟定共建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的政法采购工作;对同级政法部门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进行处理。

    (二)区县级政法部门负责拟定本部门项目建设发展规划,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在项目执行期过后认真总结,积极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

    (三)区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政法部门协调解决项目建设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验收项目执行情况;向市财政报告资金落实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三章  项目前期准备

    第十一条  项目库的建立与管理

    (一)市级财政部门组织政法等部门对拟进入项目库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将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项目库。

    (二)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应符合当地政法工作的实际,在确保基本需要的基础上,按照量力而行、合理布局、突出重点、保证急需的原则,分年度进行排序。

    (三)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来自于各区县财政申报的项目及政法部门的共建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

    (一)项目资金由中央专款、市级配套资金和区县配套资金组成。中央专款是指财政部按照《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分配给我市的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市级配套资金和区县配套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部门和区县财政部门安排并纳入本实施细则管理范围的资金。

    (二)中央专款由财政部按照规范的方法计算后,以中央专款预分配方案的方式下达到我市。市级配套资金是市财政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配套比例和我市各区县政法部门的实际情况与需求进行分配的资金。各区县应根据要求达到的配套比例积极筹措配套资金,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落实配套资金的执行。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各区县财政部门在收到市财政下达的中央专款、市级配套资金及区县配套比例后,根据项目规划第一年核定的中央专款、市级配套资金及区县配套资金数额,组织编制三年期项目规划,并从项目库中按排序一次选定项目填报规划书(附1),在中央专款和市级配套资金及区县配套比例下达后一个月内向市财政局报送。

    1、装备补助专款。采取一次规划、统一购置、配备实物的方式下达。区县财政和政法部门在中央专款、市级配套资金和区县配套资金数额内,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装备标准和实际情况,制定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以实物形式配备到基层政法部门。

    2、维修补助专款。实行一次规划、集中资金、分批解决的办法。由区县财政在中央下达的专款总额和市级配套资金及区县配套资金数额内,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实际情况,制定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集中资金,分期分批解决。

    第十四条  项目审批

    (一)市财政在收到各区县上报的项目规划书和及时进行审核汇总,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全市的项目规划书上报财政部。

    (二)市财政根据财政部的批复对各区县上报的项目进行批复。

    (三)市财政可根据项目执行及政法工作重点变化情况,经商政法部门后,对项目规划书中的年度项目进行适当调整。调整的项目资金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规划书年度项目资金总额的10%。各区县调整项目后要及时上报市财政,市财政汇总后上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章  项目执行

    第十五条  执行部门。各级财政和政法部门为项目执行部门。财政部门按照确定的预算和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政法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项目资金按用途分为装备购置和设施维修两类分别执行。市财政根据批准的装备购置项目和维修项目,及时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单位所在的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在收到资金后,积极组织装备的政府采购工作和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的维修项目的公开招标工作或确定项目施工单位,组织项目的实施。在项目执行后及时将政府采购情况上报市财政局。

    第六章  项目检查评比

    第十七条  项目检查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在项目执行期间,各区县财政要会同政法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抽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二)市财政和区县财政要对每年度的各个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要求区县财政在每年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年度情况报告(附2),市财政在每年结束后三个月内将全市的执行情况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

    (三)三年规划期结束后,各区县财政积极认真总结项目完成情况,包括装备的配备、维修项目的情况以及达到的效果和取得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并在一个月内报送项目验收及总体完成情况报告(附3)。市财政根据全市的项目完成情况,在规定时间编制北京市项目验收及总体完成情况报告上报财政部。

    第十八条  项目评比。市财政将根据财政部制定的项目评比与奖惩办法对各区县执行项目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对评比结果进行表彰、奖励或处罚。评比内容包括:报送材料是否及时、准确;是否严格执行项目规划书,按期完成项目;项目的管理水平;项目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配套资金到位情况;项目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等。对专款到位不及时或使用效益不高的区县,将减少或停止以后年度专款补助;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专款的区县,要追究有关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办案补助专款的管理和使用

    (一)用于办案补助的中央专款和市级配套资金不纳入上述项目管理范围,采取统一管理、保证重点、据实核拨的办法进行管理。市财政视中央专款的到位情况,经配套后按年度下达。各区县财政在中央专款、市级配套资金和区县配套资金总额内,按照上一年度实际办、结案件情况和本年度需办理案件的任务量核定对政法部门全年办案经费的补助额度。对特殊地区、重点地区及开展专项斗争等重点工作要给予重点安排。

    (二)市财政和区县财政要对办案补助专款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并要求区县财政在每年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市财政局报送办案补助专款使用情况(附4),市财政在每年结束后三个月内将全市的使用情况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

    (三)市财政将视各区县办案补助专款的使用情况及检查结果,调整下一年度办案补助专款的分配数额。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1:    北京市___区(县)

    中央政法补助专款__年至__年项目规划书(财政局公章)

    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一、文字说明部分

    1、项目规划总体设想、实施方案、项目目标(含资金分配理由)。

    2、项目配套资金的筹集说明。

    3、重点(共建)项目说明。

    4、实施项目具体管理措施(含招标采购计划)。

    5、项目报表中无法列明的项目情况。

    二、报表部分

    1、表一:____省基年社会经济综合情况表

    2、表二:项目资金分配表(总表)

    3、表三:____年度____部门装备补助专款分配明细表

    4、表四:____年度____部门维修补助专款分配明细表

    三、本套资料按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部门分别填报,一式两份,按规定时间报财政部    

    项目规划书报表一

    填报说明:

    1、本表由项目省财政厅负责填报。      

    2、本表应根据采购的实际情况填报,包括非政府采购的装备。

    项目执行情况年度报表二

    填报说明:

    1、本表按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部门分别填报。        

    2、项目单位列至县级。        

    3、本表不能反映的装备配置请用文字说明。

    项目执行情况年度报表三

    填表说明:

    1、本表分年度按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部门分别填列。

    2、项目单位列至县级。

    3、配套资金如有“其他”需用文字注明。

    4、维修类型指业务用房维修、设备维修、管道维修等,不同维修类型选用不同的计量单位及单价。

    项目规划书报表四

    填表说明:

    1、本表分年度按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部门分别填报。

    2、项目单位列至县级。

    3、配套资金中的“其他”需用文字注明来源。

    4、维修类型指业务用房维修、设备维修、管道维修等,不同维修类型选用不同的计量单位及单价。

    5、共建项目请在“备注”栏中说明。

    附2:    北京市___区(县)

    中央政法补助专款____年度执行情况报告(财政局公章)   (政法部门公章)

    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一、文字说明部分

    1、本年度内执行完毕项目情况说明;

    2、本年度没有执行完毕项目情况说明;

    3、项目资金下达情况,到位情况;

    4、项目完成情况,是否按计划完成,未完成计划的主要原因;

    5、项目招标采购的情况。

    二、报表部分

    1、表一:装备采购情况表

    2、表二:装备配置情况表

    3、表三:维修专款使用情况表

    三、本套资料按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部门分别填报,一式两份,按规定时间报财政部

    项目执行情况年度报表一

    填报说明:

    1、本表由项目省财政厅负责填报。        

    2、本表应根据采购的实际情况填报,包括非政府采购的装备。

    项目执行情况年度报表二

    填报说明:

    1、本表按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部门分别填报。        

    2、项目单位列至县级。        

    3、本表不能反映的装备配置请用文字说明。

    项目执行情况年度报表三

    填表说明:

    1、本表分年度按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部门分别填列。

    2、项目单位列至县级。

    3、配套资金如有“其他”需用文字注明。

    4、维修类型指业务用房维修、设备维修、管道维修等,不同维修类型选用不同的计量单位及单价。

    附3:    北京市___区(县)

    中央政法补助专款___年至___年执行期项目验收报告及完成情况总结(财政局公章)   (政法部门公章)

    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一、文字说明部分

    (一)三年规划期项目验收报告

    1、本期项目情况简介,主要指计划项目情况。

    2、本期项目验收情况,包括项目完成情况,是否如期按计划执行。

    3、本期项目达到的目标及效益,是否与计划达到的目标相一致。

    (二)项目完成情况总结

    1、项目完成后产生的主要社会和经济效益。

    2、在本期项目执行过程中,采取那些措施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3、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经验、教训。

    4、项目执行过程中曾发生的主要问题。

    5、如何进一步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报表部分

    1、表一:____部门三年执行期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表

    2、表二:装备专款三年执行期使用情况表

    3、表三:维修专款三年执行期使用情况表三、本套资料按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部门分别填报,一式两份,按规定时间报财政部

    项目验收及完成情况报表一

    填报说明:

    1、本表按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部门分别填报。

    2、项目单位列至县级。

    3、项目资金指装备补助专款及维修补助专款。

    项目验收及完成情况报表二

    填报说明:

    1、本表按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部门分别填报。        

    2、本表所填数字为执行期三年总和。        

    3、本表项目单位列至项目县。

    项目执行及完成情况报表三

    填表说明:

    1、本表分年度按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部门分别填列。

    2、项目单位列至县级。

    3、配套资金中的“其他”需用文字注明来源。

    4、维修类型指业务用房维修、设备维修、管道维修等,不同维修类型选用不同的计量单位及单价。

    5、本表所填数字为三年执行期总和。

    附4:    北京市___区(县)

    办案补助专款使用情况报告(财政局公章)   (政法部门公章)

    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一、文字说明部分

    1、办案补助专款分配的原则

    2、办案补助专款的使用效益

    二、报表部分____年度____部门办案补助专款使用情况表

    三、本套资料按公安、法院、检察院分别填报,一式两份,按规定时间报财政部____年度____部门办案补助专款使用情况表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千元

    填表说明:

    1、本表按公安、法院、检察院分别填报。

    2、用款单位列至县级。

    3、“占办案总经费%”是指各级办案补助专款占本单位全部办案经费的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