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粮食局、市粮食集团、各远郊区(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分行所属各支行(部):
为适应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要求,加强对地方储备粮油的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改变本市地方储备粮油利息补贴拨付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地方储备粮油利息补贴由市财政局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北京分行)按地方储备粮油实际占用贷款金额和当期粮油收购贷款利率按季据实结算。
二、每季度结息时,农发行北京分行向市财政局提供季度结息清单,反映市直属和各远郊区县粮食购销企业占用地方储备粮油收购贷款及当季度计息情况。具体操作程序是,农发行北京分行所属支行(部)按季向分行财务管理处提供利息清单,分行财务管理处进行汇总核对无误后,由农发行北京分行于每季度末函告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根据农发行北京分行提供的季度结息清单,经审核无误后于15日(节假日顺延)内将利息补贴资金拨入农发行北京分行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开设的帐户。农发行北京分行不再向承储企业收取利息。
四、农发行北京分行收到市财政局拨付的利息补贴后,由分行财务管理处依据所属各支行(部)提供的季度结息清单,通过分行辖内备付金存放款项将利息补贴款拨付到各支行(部)。各支行(部)收到划拨凭证后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五、本通知自2001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