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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规定》(京财综〔1999〕1347号),规范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该规定第八条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县财政局、建委负责专项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委托市和区县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简称建筑节能墙改办)具体实施。

    第四条  市和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应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上报下一年度专项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建委审核同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预算内个别项目的调整,由建筑节能墙改办报经同级财政的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应坚持重点使用,优选扶持的原则。

    第六条  专项基金除按规定返还外,主要用于扶持建筑节能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有关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业务类经费三个方面。

    第七条  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包括:

    (一)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编制发展规划和计划;

    (二)编制有关标准、规程、规范;

    (三)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究与开发、中间试验、试点示范工程。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以下称:申请人)进行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申请使用专项基金,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科技人员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二)项目符合本市建筑节能墙改发展规划要求。

    第九条  区县企事业单位申请使用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基金可向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提出申请,市企事业单位及专家学者可向市建筑节能墙改办提出申请,都须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设立事业单位的政府批件、负责人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证明);

    (二)科研人员和设备设施情况;

    (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  申请人向市或者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提出申请后,建筑节能墙改办应当在专项基金支出预算范围内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批准后,财政部门将资金拨入相应的建筑节能墙改专项支出户。

    第十一条  建筑节能墙改办与资金使用人双方应当订立科技开发书面合同,必须约定资金专款专用和成果归属。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建筑节能墙改办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所拨付资金没有用于科研与开发,建筑节能墙改办和财政部门应要求申请单位立即偿还已拨付的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应进行鉴定或验收,使用的资金不再偿还,研究开发成果的归属按合同执行。研究开发报告及鉴定验收资料由建筑节能墙改办建档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包括:

    (一)符合建筑节能墙改政策的新建、扩建、改建的采暖供热系统设备、器具、产品的生产项目;

    (二)符合建筑节能墙改政策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

    第十五条  申请使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项目符合建筑节能墙改政策的要求;

    (三)具有实施该项目的物质技术条件;

    (四)项目自有资金不少于该项目总投资的50%;

    (五)具备偿还担保条件。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需使用专项基金时,应分别向市和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提出书面申请。区县专项基金不敷应用时,经区县建委核准,申请企业可向市节能墙改办提出申请。申请须同时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代码证书或其他有效职务证件;

    (三)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最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五)自有资金达到项目总投资50%的资信证明,或当月的银行对账单;

    (六)偿还资金的担保方式。

    第十七条  申请项目经建筑节能墙改办审查,由同级建委审核同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批准后,财政部门将资金拨到同级建筑节能墙改办专项支出户,由建筑节能墙改办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对资金控制使用。

    第十八条  建筑节能墙改办委托银行贷款,应签定委托贷款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贷款企业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合同期一般不超过三年,特殊项目最长也不得超过五年。贷款利率执行银行现行利率。贷款单位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必须签订还本付息担保合同。

    第二十条  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的贷款企业,建筑节能墙改办可视还贷情况给予全部或部分贴息。不履行贷款合同的单位,按担保合同执行。

    第二十一条  收回的贷款本息,均入收缴过渡户账内。

    第二十二条  建筑节能墙改办应对贷款企业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项目完成后应对贷款使用情况和项目效益进行验收,并将有关资料建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业务类经费包括专项经费、业务经费补助和其他业务经费。

    第二十四条  专项经费按本市上年收缴专项基金总额的1%左右计取,主要用于会议、培训、交流、宣传、资料印刷等。

    第二十五条  业务经费补助按本市上年收缴专项基金总额的1%计取,主要用于市建筑节能墙改办办公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等经常性的经费支出。

    第二十六条  其他业务经费包括委托银行贷款的手续费和对建筑节能墙改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奖励办法另定),奖励由市建筑节能墙改办报经市建委审核同意,并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专题报告,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专项经费、业务经费补助和其他业务经费,由市财政部门将资金分别拨付到市建筑节能墙改办相应的专项支出户和基本帐户内使用。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业务类经费的计取和拨付,应以保证本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工作正常开展为原则,由区县建委作出业务类经费的计取方案,报本区县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即日施行,原《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94)京建财字第1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