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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国家质验检总局联合公告2006年第2号(关于公布《限制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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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告

2006年第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现将《限制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目录》管理的商品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凡进口《目录》管理的商品,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有关规定,在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后,按《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办理进口许可手续,海关凭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本目录自200631日起执行。

  附件:限制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限制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

序号

HS编码

商品名称

单位

1

2844100000

天然铀及其化合物

2

2844200000

U235浓缩铀,坏及其化合物

3

2844300000

U235贫化铀,牡及它们的化合物

4

2844401010

-226及其化合物

5

2844401090

其他镭及镭盐

6

2844402000

放射性钻及放射性钻盐

7

2844409010

-233及其化合物

8

2844409090

其他放射性元素同位素及其化合物

注:2844401010284440109028444020002844409090第二计量单位为贝可,凡进口上述商品,须按贝可同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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