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州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煤炭局、财政局、电力局、建委、国税局、地税局、国土局、建材局,省级有关部门:
国家经贸委、煤炭工业部、财政部、电力工业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等八个部门联合以国经贸资[1998]80号文印发了《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为更好地促进我省煤矸石综合利用,现将国经贸资[1998]80号文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经贸委和省各有关部门。